越城区民宗局举办新修订《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培训会

发布时间:2019-11-20

越城区区委统战部副部长王永兴出席会议并讲话


11月19日上午,越城区民宗局举办的新修订《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培训会在市区稽山宾馆召开。越越区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王永兴出席会议并讲话。区民宗局副局长金水福主讲新修订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区民宗局宗教科科长、区佛协秘书长蒋珊珊主持会议。全区各宗教场所负责人,乡镇街道宣统委员 、网格员参加了本次培训。


培训会上,金水福从条例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等多个方面,深入浅出,细致周密地解释了《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条款,理清了法规内涵和相关概念。


与会人员一致感到新修订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法律依据,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了宗教事务管理,维护了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进一步提高了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对于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掌握宗教政策和工作要求,全面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全区宗教活动健康发展有了非常实用的法律依据。


越城区民宗局副局长金水福主讲


越城区佛教协会会长、龙华古寺方丈了成大和尚参加此次培训


会议现场


会议现场


会议现场


新修订《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2019年8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

       

原《省条例》于1997年制定,并于2006年、2014年作了两次修改。原《省条例》实施以来,对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管理、宗教活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宗教财产保护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修订的《省条例》顺应时代要求,做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着眼于七个方面


01关于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根据中央对宗教工作的新要求,新修订《省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规定:


宗教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各宗教应当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02关于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


为进一步明晰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强化执法配合和效率,新修订《省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补充了四方面规定。


一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推进宗教事务管理和行政执法,提升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是,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以及村(居)委会的相关义务。


三是,针对宗教事务管理涉及面广、执法难度大等情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四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安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消防、治安管理、出版、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宗教事务部门予以配合。


03关于宗教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保障宗教院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新修订《省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增加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省宗教团体作为宗教院校办学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是,明确宗教院校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院校管理,并要求其保障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为教职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是,明确宗教院校招生的具体程序。


四是,进一步完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审批程序。


04关于宗教活动场所


我省宗教活动场所遍布城乡,参与群众数量多,影响大。加强管理,规范宗教场所的规划、建设及有关宗教活动是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保证。针对实践中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新修订《省条例》作了针对性规定。


一是,加强部门执法配合,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组织配合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到风景名胜区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执行公务。


二是,加强规划管理,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对纳入规划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


三是,完善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管理组织的人员组成及其职责。


四是,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并按照规定安装技防设施或者技防系统。


五是,进一步明确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申请和指定程序,并加强对其开展有关活动的监管。


05关于宗教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及其管理,新修订《省条例》增加了以下规定。


一是,进一步完善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制度,对非通常宗教活动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授权省宗教事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二是,加强对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监管,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相应管理和报告义务。


三是,加强对外国人在本省进行宗教活动的管理,明确其不得在中国从事的宗教活动。


06关于加强财务管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对其财产和收入使用需要加强监管。对此,新修订《省条例》作了两方面规定。


一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人员变动等情况。


二是,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或者财务管理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07关于法律责任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对有关宗教事务方面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法律责任。新修订《省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根据我省宗教事务管理实际,对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或者跨教区主持宗教活动、担任主要教职未按规定备案,未经批准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以及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的行为,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省条例》出台,是我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落实中央和省委宗教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提供了法制保障,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标志着浙江省宗教工作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