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发布时间:2019-07-09

2018年2月1日,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正式生效实施。该条例中包含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为便于了解、把握和实施行政许可,国家宗教局制订了《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第八章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审批


第四十三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审批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5项及《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


第四十四条


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4年以上,且教学评估合格;


(二)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有专门的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


(三)有保障外籍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


(四)拟聘用人员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五)拟聘用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参加过反华组织、未从事过反华活动、未发表过反华言论,不支持、宣扬和资助宗教极端主义;


(六)拟聘用人员无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被国内外教育机构解聘及处罚、处分的经历;


(七)拟聘用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在拟聘任的学科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


(八)拟聘用人员具有与拟聘岗位要求相一致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五条


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名单、讲授课程、课时和任教期限等;


(二)拟与聘用人员签订的合同文本;


(三)拟聘用人员的个人简历,并附相关说明或证书;


(四)拟聘用人员的健康说明;


(五)相关专业人员的推荐材料。


第四十六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征得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后,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征得该宗教团体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宗教院校取得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当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领取《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及其他有效证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工作签证,入境后,还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国人工作管理规定办理在华工作和居留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