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审批

发布时间:2019-07-09

2018年2月1日,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正式生效实施。该条例中包含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为便于了解、把握和实施行政许可,国家宗教局制订了《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第十一章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


第六十条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的依据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69项。


第六十一条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由邀请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十二条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邀请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二)被邀请人为宗教教职人员;


(三)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场所是经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


(四)邀请单位是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


第六十三条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的情况、邀请理由;


(二)被邀请人的有关背景情况、宗教教职身份、入境身份说明及拟讲授的主要内容;


(三)拟安排讲经、讲道的寺观教堂民主管理组织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六十四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邀请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邀请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