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放生导学阅读: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编

发布时间:2025-04-08

第四十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 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年)

 

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 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摘自《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

 

第十四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摘自《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21年)

 

佛教道教界要进一步规范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树立保护环境的 理念。严禁利用放生活动开展商业性经营,坚决禁止各类违反法律法规、 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身安全的放生活动。佛教道教界以外的组织和个 人不得以佛教道教名义开展放生活动。


——摘自《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 (2017 年)

 

(文章来源:中国佛教协会)